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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管辖是指哪些时间:2023-04-07 一、专属管辖是指哪些
1、专属管辖是地域管辖的一种,具体指的是法律规定某些案件必须由特定的法院管理,当事人不能以协议的方式加以变更。具有强制性和排他性,我国专属管辖的范围限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以及因继承遗产提起的诉讼。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专属管辖与专门管辖的区分是什么
1、我国除设有普通法院之外,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如海事法院、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这些法院也管辖部分第一审民事案件:如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军事法院受理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铁路运输法院受理铁路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的合同纠纷案件、对铁路造成损害的侵权纠纷案件。虽然这些专门法院有特定的受案范围,它们所受理的案件也具有专属性,但这种专属性与专属管辖不同。 2、在专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有时也存在着专属管辖与非专属管辖之分,就对一些案件规定了专属管辖。 3、法院在对当事人提起的诉讼作出审查的时候,往往会先对管辖问题进行审查,也就是看自己是否对该案件享有管辖权,如果不具有管辖权的话,那么就不予受理案件。若是在受理案件之后才发现其实并不具有管辖权的,则往往就是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专属管辖就是针对一些特殊的纠纷而确定管辖权的方式,比如,要是因为不动产而产生了纠纷的话,则一般是由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进行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