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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取快递摔伤、年会演出受伤、中暑.…算工伤吗有网友提出疑问:上班取快递,算工伤吗? 上海市人社局通过官方微信正式回复:工作时间取快递摔伤是否算工伤,应视两种情况而定—— ■如果取件的快递是工作中替单位采购的办公物品,则可以认定为工伤; ■如果取的是自己的私人快递,则不能算工伤。 由此看来,工伤认定不是想当然的事! 你是否还有这些疑问?雨天路滑摔倒算工伤吗?高温中暑算工伤吗?工作期间感染新冠病毒算工伤吗?颈椎腰椎病、视力下降算工伤吗? 01、雨天路滑,上下班摔伤算不算工伤? 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要认定为工伤,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在上下班途中 ● 受到伤害的原因是发生了交通事故 ● 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因此,如遇雨天路滑,自己摔倒受伤,虽然发生在上下班途中,但并未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是不能认定工伤的。
进入单位内部范围,还没走到工作岗位,也还没到正点上班时间,在单位内部的道路、广场、走廊、楼梯、厕所等地方摔伤,算工伤吗?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上下班前后在单位内部的道路、楼梯、走廊、厕所等地方走路或骑车摔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 02、高温天气下工作中暑算不算工伤?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而《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里,也将“中暑”列入了职业病目录中物理原因所致的职业病范畴。 如何诊断“职业性”中暑?《职业性中暑诊断标准》中规定必须根据高温作业人员的职业史(主要指工作时的气象条件)及体温升高、肌痉挛或晕厥等主要临床表现,排除其他类似的疾病,才可诊断为职业性中暑。 03、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算不算工伤? 人社部通知中明确在新冠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新冠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不是从事新冠肺炎预防和相关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是不能认定为工伤的。 04、工作原因导致腰椎病、颈椎病、视力下降算不算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职工,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不管伤在身体哪个器官部位,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我国对职业病的范围,有明确的限制,并不是所有的“工作病”都能算“职业病”。 2013年国家四部门印发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中,法定职业病主要包括:尘肺病、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等。 因此,上班族常见的腰椎病、腰椎间盘突出、颈椎病、视力下降等疾病,都不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即使因工作原因导致这些疾病,也不能算“职业病”,不能认定为“工伤”。 05、外派出差受伤算不算工伤? 在出差的过程中,因为工作事务,或者正常的个人生活事务,而受到伤害,比如出差在高铁上被开水烫伤,在酒店洗澡摔伤,或在酒店突发心脏病死亡等,一般都可以认定为工伤或因工死亡。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 ● 故意犯罪的 ● 醉酒或者吸毒的 ● 自残或者自杀的 06、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去世算不算因工死亡? 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因工死亡”。而经抢救超过48小时后死亡,就不能算“因工死亡”了。如果是在办公室“自杀身亡”,也不能认定为“因工死亡”。 07、参加年会演出受伤算不算工伤? 公司组织的年会活动,虽然不属于生产经营,且与职员本职工作没有直接关联,但它仍属于单位行为。 该行为是公司加强员工间相互沟通、增强企业凝聚力,提高工作效率的一种方式,是与生产经营工作存在一定的关联性的,这是一种特殊性质的工作安排。参加公司年会并表演节目,是服从公司特殊工作安排的具体体现。同时,表演的舞台当属工作地点,年会期间当属工作时间。 所以,职工参加单位(包括单位工会、单位认可的兴趣小组等)组织的各种业余文体活动中受伤,都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如果是员工自发组织的文体活动中受伤,就不能认定工伤。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只有“官方认定”的工伤,才有保障。发生工伤之后,需要在规定时间内,由社保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才能算“真正的工伤”。 附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